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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的处理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和营业税减税收入处理
为支持残疾人就业,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和营业税减税收入,在年度申报时暂允许作纳税调减。
(二)关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处理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取得的财政补贴(含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属于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三)关于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处理
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专门用于企业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应作为不征税收入。
(四)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有关税务处理
1、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因重置固定资产、实施固定资产改良、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等,执行“对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起算时间原则上以搬迁合同约定的搬迁起始之日确定,合同未约定搬迁起始日的,以搬迁合同签订之日确定。
2、企业在实施政策性搬迁时被拆除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3、对企业执行政策性搬迁补偿递延纳税政策,且已在会计处理上将拆除的固定资产净值列为损失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并进行相关账户调整,计入“其他应付款——搬迁补偿收入”借方。
(五)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农产品所得的税务处理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所得,暂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按照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征、免征所得税优惠。
二、税前扣除
(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的税务处理
企业因与雇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但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扣除限额的工资薪金基数。
(七)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务处理
对企业因劳务派遣用工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劳务派遣合同(协议)约定内容及真实、合法凭据税前扣除,除此之外,企业直接向劳务派遣员工发放的各类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八)关于支付实习生报酬的税务处理
对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税前扣除:
(1)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不包括任何以非货币形式支付的报酬。
(3)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4)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企业申报扣除实习生报酬时,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日常管理中备齐实习合作协议书、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支付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以及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等证明资料,以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应据此进行跟踪管理,对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对已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九)关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的税务处理
对企业因自办职工食堂,或未办职工食堂但统一供应工作餐,有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定的管理制度、固定支出标准,并按规定标准、就餐员工人数记录等证明材料而支付给职工食堂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未统一供应工作餐而直接向职工发放的餐费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
(十)关于职工旅游费的税务处理
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旅游费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应视为职工个人支出费用,不得由企业承担并税前扣除。
(十一)关于向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借款发生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向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相关证明资料是指: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会议关于对外借款的决议文件、借款合同(或协议)、资金入账证明和由地税部门提供的通用发票(利息支付凭证)。
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参照本企业纳税年度内向商业银行贷款的同期同类利率确定;如本企业纳税年度内没有可参照的贷款利率,按当年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确定。
(十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在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并经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备案的年金制度,并据此为全体职工缴纳的年金,不超过税前扣除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企业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无锡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办理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不超过税前扣除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企业发生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相关税务处理
1、关于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的核算
对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原则上应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文件)规定对研究开发费实施分项目专帐核算,对于确因财务软件限制等难以实现分项目核算的,必须在管理费用下专设研究开发费子目进行统一核算,在每笔研究开发费“摘要”栏中注明所属研发项目,并在此基础上,分别研发项目设置辅助核算明细帐目,作为备案资料在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关于研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在制品、样品等对外销售的处理
企业将在研究开发过程中产生废料、在制品、样品等对外销售的,应将取得的收入冲减当年的研究开发费支出。
(十四)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有关税务处理问题
1、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转让收入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应全额作为投资转让收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同时,股权受让方应按支付的转让对价确认股权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
2、企业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在损失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其中,对被投资方因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资不抵债,或清算发生的损失,须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对企业转让股权发生的损失,应将相关证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3、对以前年度结转的股权投资损失,可在2009年度申报时一次性扣除。
(十五)关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1、对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可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非货币性资产报废、毁损等损失(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其损失年度应为实际处置并进行会计处理的年度。
3、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对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应提供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而无法提供的。
(十六)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余额的处理问题
对至2008年底前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余额,应作为其他类抵免所得税事项列入备案管理,按照原管理要求,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结算资料。
本年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额计算公式:
本年可抵免的所得税(当年新增所得税)=本年抵免前应缴所得税额-基期应缴所得税额
本年抵免前应缴所得税额=本年应纳所得税额(主表27行)-减免所得税额(主表28行)-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附表五41行、42行、43行合计)
(十七)关于金融企业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申报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应在年度申报同时附报纸质《金融企业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计算表》(见附表8),涉及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扣除的,还需附报纸质《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明细清册》(见附表9)和《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明细清册》(见附表10)。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的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各类风险资产的年末余额、上年结转已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本年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贷款损失、本年允许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等项目的审核,对涉及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办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还应加强计提条件、依据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扣除的准备金,应予以调整。
(十八)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的确定
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查账征收企业,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确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凡申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应同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表》(见附表7)。
(十九)关于不征税收入管理要求
企业申报调减不征收收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1)收入项目资金拨付凭证;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具有适用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文件中应有该资金专项用途的规定条款);
(3)拨付资金收入以及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说明(包括本年取得和以前年度结转情况、本年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收取并上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格证明(取得拨付财政拨款的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提供)。
(二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处理
1、关于计税成本对象的报送备案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03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理确定计税成本对象,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报告表》(见附表1)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2)对2008年底前已销售完毕的计税成本对象不再进行备案。
(3)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达到完工条件的开发产品未按成本对象结算计税成本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成本对象并核定其计税成本,企业据此进行纳税调整。
2、关于预提计税成本费用的计提、结算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对未结算的出包工程款、公共配套设施、政府规费在相关纳税年度进行预提相关成本费用的,应在计提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计提)》(见附表2),对后续结算年度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结算)》(见附表3),用以申报对以前年度预提尚未结算完毕的上述成本费用在本年支出(结算)情况,同时按以下要求附报相关证明资料:
(1)对预提未结算的出包工程款的,应在计提年度附报出包工程合同、已取得发票的复印件,以及完成出包工程全部工程作业的证明资料;在结算年度,应附报本年取得工程结算款的发票复印件。
(2)对预提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应在计提年度附报公共配套设施承诺建造且不可撤消的相关资料、关于公共配套设施预算造价的证明材料;在结算年度,应附报关于公共配套设施建造期限的相关材料(明确建造期限的须报送)、至本年底全部成本对象是否全部完工的说明(未明确建造期限的须报送),公共配套设施本年发生成本支出等。
(3)对本年预提政府规费的,应在计提年度附报计提政府规费对应计税成本对象完工证明资料、政府要求上交相关费用的正式文件等;在结算年度,应附报年度内上交政府规费的缴款凭证等。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中加强对企业预提成本费用的依据、金额、年度结算金额、结算期限等内容的审核,对按规定应计入而未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提费用余额,及时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做好相关预提成本费用的台账登记工作。
3、关于共同成本和间接成本归集分摊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共同成本和间接成本,应进行合理归集并分摊至计税成本对象,并在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共同(间接)成本分摊明细表(开发期分摊)》(见附表4)、《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共同(间接)成本分摊明细表(成本对象分摊)》(见附表5)。
4、关于网上申报结算表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度申报的同时,仍需同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分别计税成本对象申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对象计税成本计算明细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开发成本税前扣除汇总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情况统计表》。
5、关于外资房地产企业07年底预售收入已预缴的所得税至08年底余额的处理
对外资房地产企业07年底前预售收入已预缴的所得税至08年底的余额部分,应按照先将该余额按原预计利润率还原为预计毛利额,待开发产品完工后,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预售收入)的申报要求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简称“预售收入”)的申报,按以下要求进行:将当年取得的预售收入扣除年度内转入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后的余额,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申报,同时将当年取得的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成本扣除年度内转入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成本后的余额,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15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申报。
对当年预售收入扣除结转销售的预售收入后的余额小于0,由此导致附表一(1)13行(视同销售收入)小于0的,附表一(1)14行+15行=附表三2行3列,附表一(1)16行的绝对值=附表三52行4列;同理,当附表二(1)12行(视同销售成本)小于0时,附表二(1)13行+14行=附表三21行4列,当附表二(1)15行的绝对值=附表三52行3列。
预计计税成本=∑【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1-预计计税毛利率)】
7、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申报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转销售的预售收入中,属于以前年度未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由此造成当年应扣金额大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申报扣除金额的部分,统一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40行扣除类项目“其他”申报纳税调减。
(二十二)关于2007年底结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坏账准备金余额扣减的申报
按照规定,企业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坏账损失时,应先冲减2007年底结转的并已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坏账准备金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对至2008年底留有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坏账准备金余额的企业,应在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2007年底结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坏账准备金扣减情况报告表》。
(二十三)关于工资薪金支出情况备案
按照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中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情况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