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税指南
发布时间: 2012/2/17 9:53:09 来源:广州市国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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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税指南
更新日期:2012-02-13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所得税处
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法
目前我市国税征管的核定征收企业原则采用定率征收方法其中定率征收包括按收入定率征收和按成本定率征收。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范围
除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类别外,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范围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6.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除经营建筑、饮食、及砂、土、石、混凝土的企业外,其他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企业;
9.上年度企业的利润率高于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最高标准的企业;
10.外资企业除饮食企业以及从事跨境运输业务、境外来料加工等业务的企业外原则上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11. 其他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确定
(一)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电子文书等形式向其发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并短信通知企业。企业应在接到短信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请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网址:http://www.12366.gov.cn)进行在线填报。具体操作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的操作指引》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视同企业已经报送。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掌握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和应税所得率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通过电子税务通知书告知企业。
(二)应税所得率的确定方法
1.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标准内进行确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见下表)
 
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2.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3.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五、定率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税款计算
企业根据税务机关鉴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在纳税年度内根据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的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法计算各期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和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4. 收入总额=货币性收入+非货币性收入
六、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规定
实行定率征收企业须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预缴和年终申报可采取网上申报、电话申报和携带纸质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报等方式。
具体申报方法如下:
1.预缴申报
企业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申报。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2.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根据企业的实际应税收入,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其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
七、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1.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报送有关经营信息进行确定,企业应对报送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年度实际利润率达到或超过核定应税所得率20%的,应在发生变化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书面报告。
3.企业未按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有关信息及变化情况,造成核定偏离企业实际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鉴定所属年度的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并按新的鉴定结果计缴企业应缴税款。
4.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咨询途径
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请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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