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遣散费缴纳个税的问题 广州市
发布时间: 2012/2/17 17:18:49 来源:广州市国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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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本公司即将解散,涉及遣散费的发放,因财务要处理个税的申报问题,请问公司一次性给员工发放的解散在什么额度以外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回答】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依据《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函[2007]289号)的规定,从2007年起,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下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每年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即凡是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免征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免征标准,只对超出部分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二点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在本站首页“税收政策法规库”栏目中标题输入文件名称检索查阅具体内容。
    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2010年公布的数据,2009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9215元,2010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调整为147645元。
    三、如有月度工资薪金收入和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则针对两笔收入分别申报。
   

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国税发[2000]77号、财税[2001]157号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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