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2/3/6 11:59:19 来源:广州市国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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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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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11617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规定,现将20117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别墅4%。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2%,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规定执行。
  三、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171日起至20126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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