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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堤围防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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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户类型 |
计税依据 |
征收标准 |
批准文号 |
执行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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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 |
按营业(销售)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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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价[20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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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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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按
1.3‰计征(粤价[200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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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
(供电企业) |
按年电力总产值
(按年售电收入总额) |
1‰ |
穗价[20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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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 |
2002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按
1.3‰计征(粤价[20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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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 |
不征收堤围防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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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200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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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1日 |
穗地税发[2004]29号文第一条规定,不征收堤防费的“输变电工程”仅指已建成投产,作为供电中间环节发挥效益的输变电工程,不包括承揽输变电工程的施工企业。因此,输变电工程施工企业应等同建筑施工企业,按当年营业总额的1‰计缴堤防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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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
按当期利息收入 |
1‰ |
穗价[20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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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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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
2002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按
1.3‰计征(粤价[200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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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
按当期业务收入
(按当期保险费收入) |
1‰ |
穗价[2010]95号 |
2010年7月1日 |
2002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按
1.3‰计征(粤价[200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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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从事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
按年营业(销售)总额 |
0.9‰ |
穗府[1990]88号 |
1990年1月1日 |
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外国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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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 |
应参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流转税的计税营业额依率计征堤防费,但年缴费额低于二十元的,要按二十元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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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20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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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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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 |
按年营业(销售)总额 |
0.3‰ |
穗价[20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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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 |
1、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并在该证书“企业类型”一栏中界定为“外贸企业”、“商业物资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企业;
2、对于2004年7月1日后新办的外贸企业办理《备案登记表》,不再核发《资格证书》;对2004年7月1日前的外贸企业,其《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但在以后年审时收回《资格证书》,改为办理《备案登记表》。对拥有《资格证书》的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对于只拥有《备案登记表》而无《资格证书》的企业,如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出口退税办法的认定-经营者类型及退税计算方法”中,被国税部门界定为实行“流通企业购进法办法”,且是按现行规定手续和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而非实行“免、抵、退”税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即视为“外贸企业”(穗地税发[2004]267号)
2002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按
0.45‰计征(
穗地税函[200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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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 |
按营业(销售)总额 |
0.5‰ |
粤价[20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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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1日 |
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专业批发企业(以广州市水利局核准并提供的企业名单为准,核准手续由企业自行向广州市水利局申请办理)。办理地址:广州市水政监察支队.珠江新城政务中心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