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2/19 11:37:07 来源:广州市国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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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4年1月8日     穗财法[2013]153号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3]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11]118号)到期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2年12月18日     粤财法[2013]9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粤财法[2011]88号文到期停止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3年11月12日     财税[201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 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到期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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