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4/2/27 18:10:57 来源:广州市国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文字 〖 〗(双击左键自动滚屏 再单击左键暂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发文日期:2013-11-06
 

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6日


广州市国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83号三楼310-312房
电话:020-87381211、87371348、88194483 传真:020-87371348
广州市汇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
粤ICP备102274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