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4/17 11:39:10 来源:广州市国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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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依法、规范、合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许可证; 

  (四)没收税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没收非法财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第五条 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综合考虑情节与事实,做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相一致。 

  第六条 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七条 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告知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 

  第八条 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代替行政处罚。 

  第九条 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条款的,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实施的数个税收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或原因与结果关系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进行处罚。  

  国税机关对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时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对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再次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本办法,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 

  《裁量基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税收违法程度分为“较轻(或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 

  第十三条  税收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国税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在法定处罚标准幅度内,依法确定较低的处罚档次或处罚数额。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低于法定处罚标准幅度,依法确定处罚档次或者处罚数额。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税收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 

  (二)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阻挠国税执法人员查处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屡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直接适用《裁量基准》所规定的“严重”档次并在该档次内确定较高处罚。 

  第十七条 税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拟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办理人员应当提出税务行政处罚意见,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如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集体审议的,应先经集体审议再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国税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 国税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事项的,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国税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决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税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税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 

  (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集体审议,按照重大税收执法(决策)事项集体审理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逐步推行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量基准的适用等说明理由,并最终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按税款倍数处罚的,罚款的倍数应当为0.1倍的整数倍。 

  第二十七条 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援引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及《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但不得单独引用本办法及《裁量基准》作为做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特殊情形下,不宜适用《裁量基准》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税机关通过税收执法检查、执法责任制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包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三十条 《裁量基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三十一条 国税机关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41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
      处 罚 依 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5元/天(天数自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元/天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轻微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5元/天(天数自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元/天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拒不改正。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有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5元/天(天数自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元/天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账簿管理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损坏、丢失、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或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或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损坏、丢失、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0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不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1份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11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5份以下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未开票数量在6份以上10份以下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虽改正但未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开发票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未开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2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数量在5份以下的。 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数量在6份以上10份以下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虽改正但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数量在201份以上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3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如实申报,但首次出现抄报税延期;或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 不予处罚。
一般 限期内未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 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未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4 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 不予处罚。
一般 限期内未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 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未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5 拆本使用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拆本使用发票1本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拆本使用发票2本以上,4本以下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拆本使用发票5本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6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7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凭证金额在3000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5份以下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改正,且凭证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者凭证数量在6份以上10份以下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凭证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凭证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凭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凭证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8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9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开具发票已如实申报,未造成迟缴、少缴税款,且属于当年内第一次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不予处罚。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下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0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因客观情况无法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1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2 丢失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有证据证明丢失发票属于对方或第三方责任的。  不予处罚。
较轻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且丢失已验旧或已抄报税发票以及已缴纳税款的;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下的,且丢失已验旧或已抄报税发票以及已缴纳税款的。 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的按0.5元/份、伍拾元版(不含本数)以上的按2.5元/份进行处罚,非定额发票按20元/份进行处罚,累计最高罚款不得超过500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且丢失未验旧或未抄报税发票以及未缴纳税款的;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下的,且丢失未验旧或未抄报税发票以及未缴纳税款的。 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的按1元/份、伍拾元版(不含本数)以上的按5元/份进行处罚,非定额发票按40元/份进行处罚,累计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且丢失已验旧或已抄报税发票以及已缴纳税款的;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且丢失已验旧或已抄报税发票以及已缴纳税款的。 按1000元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且丢失未验旧或未抄报税发票以及未缴纳税款的;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且丢失未验旧或未抄报税发票以及未缴纳税款的。 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的按0.5元/份、伍拾元版(不含本数)以上的按2.5元/份进行处罚,非定额发票按20元/份进行处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且丢失已验旧或已抄报税发票以及已缴纳税款的;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且丢失已验旧或已抄报税发票以及已缴纳税款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且丢失已验旧或已抄报税发票以及已缴纳税款的。 按1万元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且丢失未验旧或未抄报税发票以及未缴纳税款的;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且丢失未验旧或未抄报税发票以及未缴纳税款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且丢失未验旧或未抄报税发票以及未缴纳税款的。
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的按1元/份、伍拾元版(不含本数)以上的按5元/份进行处罚,非定额发票按40元/份进行处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3 擅自损毁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4 虚开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虚开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虚开发票份数在11份以上3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40万元以下,或虚开发票份数在3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发票金额在4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以下,或虚开发票份数在101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发票金额在100万以上(不含本数),或虚开发票份数在201份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5 非法代开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代开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代开发票份数在11份以上3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代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40万元以下,或代开发票份数在3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代开发票金额在4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以下,或代开发票份数在101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代开发票金额在100万以上(不含本数),或代开发票份数在201份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6 非法印制发票的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征管法》第七十一条: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一般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私自印制发票的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私自印制发票的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对私自印制发票的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27 私自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一般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8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特别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28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8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较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9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20份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21份以上50份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4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4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8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8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201份以上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0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5倍以下罚款。
一般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5倍以上0.7倍以下罚款。
严重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7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3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后(扣缴义务人新办扣缴税款登记后)首个法定申报期逾期申报或首次逾期报送纳税资料,且能在当月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下同)首次或第二次逾期,且能在当月改正的(“轻微”档次规定的情况除外)。 对个人处5元/天的罚款(自逾期之日起算,下同),最高不超过50元;对单位处30元/天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元。(未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资料的也按此处罚,下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或第二次逾期,超出当月改正的。 对个人处5元/天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对单位处30元/天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严重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逾期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但对零申报业户最高处罚金额不超过500元(要求涉及逾期申报的全部所属期均为零申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偷、逃、抗税行为 32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改正的;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影响较小。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比较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偷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3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下的。 处欠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 处欠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备注:1、《裁量基准》所称的“个人”,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单位”是指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2.《裁量基准》中按涉案发票份数,或按涉案金额处罚的发票违法行为,应按照处罚孰重的原则适用相应的处罚标准。
       3.《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除标注不含本数外,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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