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结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因此,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自交付使用当月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确定固定资产计价,再对以前估算的折旧额在固定资产决算年度进行调整,以前年度多提的实行冲减折旧额、少提的实行补提处理。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投资者的固定资产作为企业使用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投资者个人名下的房屋建筑物,用于本人投资的企业作厂房,如产权不属于企业的,不可以作为厂的固定资产入账,也不可以计提折旧和在税前扣除修理费用等。如企业投资者个人要收取(列支)费用,应以租金名义,凭合法有效的发票收取(列支),投资者收取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有关税费。
3、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最低折旧年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年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5、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6、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7、允许加速折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8、固定资产评估减值计提折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企业对固定资产评估发生减值,企业所得税计提折旧时应按该项资产的原始价值(即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计提。
9、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10、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11、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①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②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③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12、软件摊销期限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五)项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3、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 借款费用和汇兑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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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4-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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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息费用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税前扣除规定
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其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根据《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准予扣除的条件是:(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向关联企业借贷而支付利息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称关联方,是指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5、股东出资未到位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7、贷款建造厂房交付使用前后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8、汇兑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因此,对企业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9、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0、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点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