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要求
发布时间: 2014/4/17 12:00:13 来源:广州市国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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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及期限

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定额征收除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进行汇算清缴。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局《关于调整2014年整体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2014年6月9日。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报表
1、查账征收企业需要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2)财务报表。
(3)有委托税务中介代理出具税务代理报告的,提交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4)有备案或涉税事项的,提交备案或涉税事项相关资料;
  (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核定征收企业需要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
(2)财务报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说明:上述相关申报表可在广东省地税局门户网站(www.gdltax.gov.cn)下载。下载途径:“资料下载”——“涉税表格”——“企业所得税”——“广东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013年起,分支机构按照预缴申报表(A类)进行年度申报;总机构请下载总机构适用的年度申报表进行年度申报。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4、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三条第三款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的确定

纳税年度指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6、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合理的支出、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项目包括:①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②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③税金,即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④损失,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帐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⑤其他支出,即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⑥合理支出,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7、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即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8、税收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9、征管归属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自200911日起:1.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有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2.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3.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工资方面:

1、计税工资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企业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点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规定

据除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注意:职工福利费不允许预提。

4、职工工会经费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另外,根据《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7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明确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5、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企业代扣缴的“五险一金”税前扣除规定

“五险一金”是指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比例缴纳的五险一金,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点规定,计税工资不含“五险一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要求,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比例计提缴付的“五险一金”(包含企业负担和个人负担部分)应全部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科目。因此,请企业结合自身的会计核算制度在财务处理和纳税申报时将两者分别列报反映,不能将“五险一金包含在计税工资内。

7、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点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271日起施行。”

资产折旧或摊销
 

1、未结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因此,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自交付使用当月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确定固定资产计价,再对以前估算的折旧额在固定资产决算年度进行调整,以前年度多提的实行冲减折旧额、少提的实行补提处理。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投资者的固定资产作为企业使用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投资者个人名下的房屋建筑物,用于本人投资的企业作厂房,如产权不属于企业的,不可以作为厂的固定资产入账,也不可以计提折旧和在税前扣除修理费用等。如企业投资者个人要收取(列支)费用,应以租金名义,凭合法有效的发票收取(列支),投资者收取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有关税费。

3、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最低折旧年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年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5、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6、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7、允许加速折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8固定资产评估减值计提折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企业对固定资产评估发生减值,企业所得税计提折旧时应按该项资产的原始价值(即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计提。

9、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10、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11、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①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②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③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12软件摊销期限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五)项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3、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自201171日起,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借款费用和汇兑损失
发布时间: 2014-03-27
 

1、利息费用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税前扣除规定

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其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根据《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准予扣除的条件是:(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向关联企业借贷而支付利息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称关联方,是指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5、股东出资未到位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7、贷款建造厂房交付使用前后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8、汇兑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因此,对企业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9、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0、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点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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