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2016/4/19 11:46:08 来源:广州市国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文字 〖 〗(双击左键自动滚屏 再单击左键暂停)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12366 知识库问答库
温馨提示:
如何快速找到您想要的【营改增】资讯?
使用快捷键“Ctrl+F”键打开搜索功能,在“查找内容”栏输入您要
查找的【问题关键字】。例如:输入“税率”,即可搜索出“9.目前
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等【内容】。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
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
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
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
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
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
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
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
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
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
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
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
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
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
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
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
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
纳税人。
6.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
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8.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 “有偿”的概念?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
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9.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
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 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
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
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1.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规定,进
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
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3.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
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
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
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4.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
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
代为征收。
1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6.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
理费用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出租车公司
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
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7.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否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航空运输的
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
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
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
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18.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
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
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
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19.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金融服务,
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
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
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
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
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1.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
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
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
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2.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
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
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
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
使用权,应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
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
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
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26.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 1 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
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
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
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
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
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
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8.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9.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
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
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0.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
放弃免税、减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
以进行选择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
率。
32.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
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33.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
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34.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
理费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
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
纳增值税。
35.纳税人的程租或期租业务,是按照水路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
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程租和期
租业务,属于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
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
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
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6.纳税人的湿租业务,是按照航空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
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纳税人的湿租业务,
属于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湿租业务,是指
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
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
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37.纳税人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航天运输
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
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
动。
38.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
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
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39. 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
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40.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
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
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
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41. 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
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2.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
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
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
动。
43.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何税目缴
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
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4.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现代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
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45.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
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
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
服务。
46.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
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
采购的建筑工程。
47.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
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
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8. 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
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
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
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
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
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
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9.试点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
如何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
点纳税人,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
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
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
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
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规定。
50.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
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
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能否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
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
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如何
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
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
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
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
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
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
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纳税申报。
5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
项目,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
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
5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项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
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
57.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
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
率预缴增值税。
58.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与
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
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9.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如何预
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
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0.个人出租住房,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6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否汇总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
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62.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
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
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
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63.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
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
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
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
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64.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应如何缴
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
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
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
65. 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
增值税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
为,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2009〕8 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66.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
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6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
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能否抵
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
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
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规定。
69.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
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
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
项税额中抵扣。
70.物流辅助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
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
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71.贷款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
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72. 出租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
广告位应按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
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
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73.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
运输的干租业务分别按照什么服务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
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
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74.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
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5.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
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76.什么是生活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
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
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
活服务。
77.无形资产是什么?具体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
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
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
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
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
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
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
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78.什么是不动产?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
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
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79.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
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
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80.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收
入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
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
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
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
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81.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
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
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82.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
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
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
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
法进行核算,选择后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83.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4.经济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
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5.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
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
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
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 年 5 月 1 日后实收资本达
到 1.7 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 年 5
月 1 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 1.7 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在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 年 8 月 1 日后开展
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86.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
按照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
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服务缴纳增值税。
87.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
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8.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
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
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
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
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什
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
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
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0.除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外,一般纳税人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
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
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
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
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
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因此,只能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91.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
的价款。
92.什么是娱乐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
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
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
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93.什么是物流辅助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
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 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
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94.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
关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应按照经济代理服务征税。
95.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
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
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
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
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
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
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
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
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
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
销售额。
9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
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9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是否可以适
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
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9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是
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
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99、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中,与出口货物有关的哪
些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
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00、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
些服务和无形资产,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
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
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
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7.广
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
10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
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无
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02.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医疗
服务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
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
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
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103.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
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
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
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
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
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
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14 号)管
理的学校食堂。
104.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
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哪些收
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
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
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05.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
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寺院、宫观、清真寺和
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106.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07.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缴纳增
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
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
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
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108. 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
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
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09.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
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
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
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110.什么是金融机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
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111. 同时符合什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
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 年内免
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
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 2000 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平
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
×100%。
(3)连续合规经营 2 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
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
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
总额的 80%以上,单笔 800 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
业务总额的 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
总额的 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 3 倍,且代偿率不超过 2%。
112.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
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
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
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113. 什么是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
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
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
于中央储备)等 6 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 6
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114.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进行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
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
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 3 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 年
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
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
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5 年第 69 号)规定执行,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为县(市)
级国家税务局。
11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
贴收入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
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
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
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
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
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
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
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116. 保险公司哪些保费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
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
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117. 什么是养老年金保险?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
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
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
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118.什么是被撤销的金融机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
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
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119.什么是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业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
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
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
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
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
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
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
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
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
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
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20.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
(1)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
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
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
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
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
息。
(8)金融同业往来。
121.哪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
位收取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
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122.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免征增值税备案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
料包括:
(1)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2)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3)保险产品费率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23.家政服务企业的什么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
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124.什么是员工制家政服务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
指同时符合下列 3 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
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
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
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
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
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
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
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
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
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25.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
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
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
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
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
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
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12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而
未取得的,能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
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
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27.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
务,实际承运人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
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
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
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28.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
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仍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129.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
产的,是否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
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30.原营业税政策下,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
产、土地使用权业务,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
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
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
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
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
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131.原营业税政策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享受免征
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款规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
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132.原营业税政策下,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
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三款规定,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免征增值税。
133.原营业税政策下,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
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
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款规定,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
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
入免征增值税。
134.原营业税政策下,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
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
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
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135.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是否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
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
策。
136.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
回租服务,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
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
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
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 年 5 月 1
日后实收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
行;2016 年 5 月 1 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 1.7 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在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 年 8
月 1 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37.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缴纳
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
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
缴纳增值税。
138.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住房的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
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
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
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
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 5%的征收率缴纳增
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139.营改增后,个人销售免税住房办理免税政策的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销售免税住房,办理免税的具
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
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
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 号)、《国家税
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5〕8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
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40.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是否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哪些形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
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
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141.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还是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
税零税率政策。
14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
些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
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0.转让技术。
14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
供的哪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服务适用免征增值
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1.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3.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4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
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4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
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46.原营业税政策下,随军家属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
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款规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
内免征增值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
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147.原营业税政策下,军队转业干部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营改增
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款规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
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
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
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的,自领取
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148.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境内的单位
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
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
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
外。
149.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
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可申请适用增值
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
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
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50.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
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
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承租方还是出租方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
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
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
用增值税零税率。
15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的,之前形成留抵税额,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
人适用)?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之前形成留抵税额的,属于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其
挂账留抵税额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该栏次反
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
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
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
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
写。
152.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时销售额标准应如何确认?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
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
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
准。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
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53.我企业为营改增企业,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标准,
属于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企业范围,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会有何种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三十三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应当办理一般
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154.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否应在《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第 2 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单独反映?
答:不需要在该栏次单独反映,该栏次填写的加工修理修配的增
值税劳务的销售额。营改增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主表
中没有单独的栏次体现,只加总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
1 栏。
15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如何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
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
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
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
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
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
有效凭证核算。
156.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
否需要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答: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
需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157.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必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 16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
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158.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答: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
值税发票数据,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
项税额明细)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广州市国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83号三楼310-312房
电话:020-87381211、87371348、88194483 传真:020-87371348
广州市汇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
粤ICP备102274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