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7/9/1 9:45:20 来源:广州市国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二)《登记证书》。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终止情形属实的,予以终止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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