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事宜的政策法规参考
发布时间: 2011/1/15 10:01:52 来源:广州市国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文字 〖 〗(双击左键自动滚屏 再单击左键暂停)

关于股权转让事宜的政策法规参考
以下就股权转让的有关事宜,从公司法、税法、会计等方面进行阐述、解析、说明。
一、公司股权转让的定义及股权转让方式
    公司股权转让是股权转让方以实现目标公司(下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是否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以股权转让方是否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标准。根据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因此,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其一是转让公司的股权;其二是公司的增资扩股。
   股权转让是股东依法将自己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东权益的行为。股权转让是股权转让方与出售方之间的交易,其直接利害关系人通常为公司的其他股东,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为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规定。
   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即资本金,向第三方定向募集资金的行为。由于增资扩股涉及到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变化,因此,公司法规定,增资扩股股东会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
    股权转让是公司原有股东向股权转让方出售其持有公司的股权,公司的原资本金不变。增资扩股则是公司向股权转让方出售新增的股份,公司的原资本金增加。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除交易主体出售方不同外,其形式均为股权出售,结果是使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二、公司股权转让程序上的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的,其交易主体为股权转让方、出让方(公司的股东)、利害关系人为公司的其他股东;公司股权转让以增资扩股方式进交易主体为股权转让方和公司,两者适用的法律程序均依据公司法。如交易双方涉及到国有资产及外资的特殊主体,还应当适用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有关规定。
1、股权转让方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股权转让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股权转让方的公司章程。其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
    出售方转让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具体表现为:
第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股权转让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
   股权转让国有控股公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份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应向商务主管等部门报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许可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
(4)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通过。
三、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变更名称及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目前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股权转让的是否要缴营业税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此项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业,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收营业税。此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因此,如果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3年1月以后,应适用新规定,可不再计征营业税。如果你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3年1月1日以前,仍应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有关规定,按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四)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
  1、个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股权 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三、公司有关证照问题
    股权转让房地产开发公购方的业务,调整股权转让方的产业结构,审查公司的开发资质,以及开发项目已取得的证照,以便于核算该开发项目的成本及利润空间。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进度,通常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具备如下证照:(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点了解规划设计条件,包括:A、规划用地情况,(1)规划用地总面积,其中代征代拆城市道路面积和规划净用地面积,(2)规划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建用地、停车库用地等;B、土地使用强度(1)建筑面积:(2)容积率:(3)建筑密度:(4)建筑高度:(5)绿地率: C、建筑设计要求等;(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重点了解土地批租,以及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情况;(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五)预(销)售商品房许可证。施工至正负零时,是否办理验线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办理规划验收手续,以查明工程建设中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四、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交易双方成交的核心问题,既影响到交易双方谈判的成功,也影响到交易合同的正常履行,同时还影响到合同相对方债权人的利益。如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过低,因此损害了股权转让相对人债权人的利益,该等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对涉股权转让国有控股公司的,其交易价格应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作为参考,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同时还应解决公司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做好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的标的是公司的股权或股权转让方向公司增投的股本,均涉及到交易时点公司的股东权益,公司的股东权益由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决定,因此,核实公司的资产、负债是确定交易价格的基础,是开展公司股权转让必须进行的工作。为避免公司财务资料的虚假,通常应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
1、资本公积金
(1)资本是公司实际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对于公司章程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当核对验证报告、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实收资本数额与法人执照、章程中记载的注册资本数额是否一致。对采取分期出资的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也应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审核。
   在对实收资本金进行核实时,还应当与审计机构共同核查确认公司的股东出资是否存在抽逃资本的情况,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2)依据我国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当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法定公积金,经股东会决议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由于公积金的情况对股东权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审核公积金的计提和帐目记录是否正确,确定公司净资产值与实际是否相符。
2、资产
   根据公司资产负债表,逐项审查公司的各项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建工程、应收帐款、长期投资等。(1)房屋应当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他项权证。(2)机器设备,主要是指交通工具,是否办理产权登记。(3)土地使用权,主要审查土地使用权证,查验土地使用权证性质、类别、取得方式,有无抵押情况。(4)其他无形资产,主要审查有无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相应的权利证书。(5)在建工程,根据公司项目进展情况核查在建工程,审查公司对外签订的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合同,如借款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广告发布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司目的是为了取得公司的土地开发资源,提升和拓展收行的,预销售商品房合同、委托销售合同等。(6)应收帐款,对照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与资产负债表,与债务方进行债权确认,评估债权状况及其法律风险。(7)长期投资,对应工商登记与资产负债表,审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基于公司的财产状况到相应的职能部门核实有无查封、冻结情况,以避免产权交割后,出现公司财产被执行,以致造成股权转让双方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3、负债
    公司的负债状况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股东权益,对照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与资产负债表核实公司债务状况,应付款的进度,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4、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是指公司可能发生的债务,主要是因公司的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在公司的财务资料中没有反映。也有可能因为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健全,隐瞒了债务出现帐外之债,这些均有可能给股权转让方带来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及出售方均应向股权转让方承诺其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全面、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遗漏的情形。对公司有无对外担保作出书面承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还应对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的条款作出约定。
    对已查实的对第三方的担保合同,如债务人违反合同,不履行债务,将有可能给公司造成经济纠纷及经济损失,以致在公司股权转让实现后,出现原股东权益减少,因此,在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中可考虑约定担保,扣留一定的应付价款(与担保金额相对应)等方式控制交易风险。
    总之,公司财务制度的健全,以及出售方和公司的诚信是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保障,反之则是公司股权转让的弊端。
5、期后事项的处理
    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基于交易双方约定的公司某一时点的净资产值为基础协商确定的,由于交易完成日即股权变更登记日与核定公司净资产值某一时点存在着一定的期间,公司作为动态的经营实体,将会出现一定的费用,从而影响到原股东权益,该期间所发生的事项称为期后事项。对于期后事项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双方应当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期后所产生的损益由谁承担,期后公司的经营权,期后如公司的控制权仍保留在原控股股东,新产生的债务又如何处理等问题。
五、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
    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由交易双方根据其权利、义务,以及双方的商业目的,在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但是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外资的,应当按下列方式进行。
1、股权转让国有控股公司的,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股权转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其他方式并购的境内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需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以上政策法规仅供参考,股权转让过程较为复杂,要取得成功,需要多方共同合作才能达成目标。


广州市国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83号三楼310-312房
电话:020-87381211、87371348、88194483 传真:020-87371348
广州市汇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
粤ICP备10227407号